一、審批項目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二、設定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三、審批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經營場所在本行政區域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四、申請條件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五、提交材料目錄
1、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根據變更事項,提交相應的文件:
(1)名稱變更: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住所變更:需提交租房協議、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3)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更:
①出資方式由個人財產出資變更為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須由全體 家庭成員在《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簽名;
②出資方式由家庭共有財產變更為個人財產出資的,應登報公告。
(4)投資人變更:
①轉讓協議、繼承文件;
②新投資人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參照開業部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投資人變更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理,應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代理人的資質證書。
4、營業執照。
六、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登記機關現場領取或者從上海工商網站下載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格;
2、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現場提交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所需的全套申請材料,領取收件憑據;
3、登記機關在收件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屬于簡易登記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4、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登記機關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七、審批時限
1、登記機關收件后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變更登記;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屬于簡易登記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